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检察官为何不同意减刑

2022-07-28 21:41:26 0 125

本文转自:检察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梁高峰)积分考核符合要求、劳动改造积极认真、监规纪律严格遵守……这起提请减刑案件中的罪犯看似“表现良好”,符合减刑要求,但卷宗中的其他情况却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经山西省大同市检察院监督,刑罚执行机关日前向检察机关发来回函,称已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撤回了对梁某的减刑建议。

今年6月27日,大同市检察院收到了刑罚执行机关抄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拟对包括梁某在内的多名罪犯提请减刑。卷宗显示:梁某曾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监狱实际服刑七年十一个月后刑满释放,之后梁某又因犯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被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本次减刑正是其第二次入狱后的首次提请。类似的犯罪性质、曾被减刑的服刑经历,让检察官察觉到了这个案件的特殊之处。

6月30日,大同市检察院就梁某减刑案召开检察官联席会。检察官经讨论一致认为:梁某在第一次服刑期间获得减刑,但其在刑满释放之后再次犯罪,可见其改造效果有待考量。本次减刑应进行全面审查,准确把握其改造情况和再犯罪风险。最终,会议决定兵分两路,一方前往梁某的原服刑监狱,了解其首次服刑期间的表现,另一方则前往梁某被捕前居住地走访,全面了解梁某刑满释放后的生活情况及第二次犯罪时的详细情况。

检察人员在梁某的原服刑监狱了解到,梁某第一次服刑期间表现良好,无严重违反监规监纪的行为,与梁某在本次提请减刑考核期内的表现高度一致。因此,单凭刑罚执行机关的书面材料无法确定梁某的改造情况。

同时,前往梁某居住地走访的检察人员也完成了调查工作。被走访和调查的机关与个人普遍反映,梁某无固定工作和住所,其犯罪情节和在当地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

为更好地对该案进行检察监督,大同市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不公开听证。检察官提出,鉴于梁某在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当前书面材料不足以认定其改造情况,不确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再犯罪风险仍然较高,建议刑罚执行机关撤回减刑建议。听证员一致支持检察机关的意见。日前,刑罚执行机关采纳了检察监督意见,撤回了对梁某的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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