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天目新闻
7月25日,天目新闻记者从“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被害人父亲李胜处获悉,该案件被告人洪某、张某光、曹某青等3人均已经提出上诉。
被害人李某月的父亲李胜告诉天目新闻记者,25日上午,他本人通过电话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确认,本案被告人洪某、张某光、曹某青等3人均已经提出上诉,其中洪某提出的是无罪上诉;张某光、曹某青两人则认为一审量刑过重,故提出上诉。
位于云南西双版纳州勐海县的案发地
此外,李胜还表示,自己于7月22日上午就曾收到一条自称曹某青辩护人黄律师的手机短信,短信中称,“我们履行程序会见了曹某青。曹某青想通过上诉来保留谅解的希望并对您进行补偿。其家人也表达了这个意思,因此上诉。曹某青对其行为非常后悔,再次表示歉意。作为辩护人的律师我们积极争取能取得您的谅解。”
就此李胜追问,“已经提起上诉了?”自称曹某青辩护人的黄律师回复表示,“这两天到高院。”
对此,李胜表示,上诉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李胜也明确向天目新闻记者表示:“我们的方针不会变,就是要求严惩,不会和任何人达成谅解。”
随后,天目新闻记者从被害人家属代理律师杨柱律师处了解到,“我们暂时还没有收到上诉状,除非等到二审到了高院后,进入程序了,我们去要会给到。”杨柱律师表示,李胜于7月22日收到自称曹泽青辩护人黄律师的上诉短信后,就与其联系过。
7月7日上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被告人洪峤、祁文强盗窃一案,对洪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张晨光、曹泽青分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祁文强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洪峤与被害人李某月(女,殁年21岁)系恋人关系,后二人发生矛盾,洪峤产生杀害李某月之意,并邀约被告人张晨光、曹泽青多次商议杀害李某月的计划。2020年7月6日,洪峤等三人在江苏省南京市选定云南省勐海县普洱茶公园为作案地点,由洪峤诱骗李某月前往勐海县,同时提供资金及作案工具,后洪峤带领张晨光、曹泽青多次演练杀人方法并交待作案细节和定时汇报等要求。9日上午,张晨光、曹泽青到达勐海县。当晚,李某月被诱骗至作案地点,曹泽青、张晨光将李某月杀害并掩埋。
一审判决后,李胜夫妻带着判决书前往案发地祭奠女儿
2019年5月,被告人洪峤指使被告人祁文强在江苏省南京市某度假区盗窃一台单目夜视仪(价值人民币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洪峤、祁文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洪峤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洪峤系犯意提起者、策划者、指挥者,并提供作案费用,诱骗被害人至案发地,张晨光与曹泽青积极参与策划、分工合作杀害被害人,三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地位最高,罪责最为突出。洪峤因与被害人恋爱纠纷,精心策划犯罪,指使张晨光、曹泽青将被害人杀害并掩埋,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认罪、悔罪态度差,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依法予以严惩。张晨光、曹泽青在共同犯罪中的罪责小于洪峤,且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在盗窃共同犯罪中,洪峤首起犯意,指挥祁文强具体实施盗窃行为,二被告人均系主犯,其中洪峤的罪责更为突出。祁文强到案后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