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上海法治报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赵美臣
本报讯 明知上海有禁渔期相关规定,仍多次前往崇明河道内非法捕捞田螺,并销售给他人非法获利。近日,崇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胡某因在内陆水域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法定标准,法院最终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胡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2021年2月22日至3月13日期间,被告人胡某明知上海市禁渔期规定,仍多次至崇明区河道内非法捕捞田螺,后以约2元每斤的价格销售给邱某某(另案处理)并通过微信收款。
经查证,被告人胡某先后11次销售田螺给邱某某,获取非法收益。被告人胡某因有非法捕捞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其多次实施非法捕捞的事实。
胡某的行为造成了水生资源损害,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上海崇明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在内陆水域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达到法定标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3个月,缓刑3个月。
针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经过法院组织调解,检察机关与胡某达成了调解协议,胡某自愿承担由其非法捕捞行为造成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失,并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法官说法>>>
禁渔期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500公斤以上或者价值10000元以上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对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凡是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人,将受到《刑法》第340条的规制,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河流内的田螺、鱼类等水生生物是河道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生物链条的稳定、控制水中藻类生物的“野蛮式”生长、减轻水体富营养化具有重要作用,无论使用何种手段,捕捞何种水生生物,都会减少水中生物的数量和品种,进而破坏河道的生态平衡,危害人类生存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