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商品已拆封,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最高法明确了
最高人民法院27日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提出多条具体举措,助力恢复和扩大消费。
《意见》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
以最严举措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严厉整治“霸王条款”、消费欺诈、预付式消费“套路”消费者等消费领域顽疾。
以最严的赔偿责任遏制食品、药品制假售假行为
《意见》明确,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制假售假行为的遏制作用。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消费者、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生产经营者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意见》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因快递人员擅自使用快递商品、违规打开快递包装、暴力分拣快递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导致快递商品丢失、毁损,消费者请求赔偿损失,快递服务提供者依据免责条款提出免责抗辩的,人民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经营者向消费者盲发快递,消费者请求无条件退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
经营者以打折、低价吸引消费者预存费用、办卡消费后,不兑现承诺,随意扣费、任意加价、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消费者预存费用后,经营者卷款“跑路”构成欺诈的,应当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