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违反新冠防控的已决犯应特赦#
2023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规定“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根据上述规定,2023年1月8日后,违反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规定的行为,不再会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同时,目前因上述原因被刑事立案,正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将得到恢复,实际上就是将通过司法程序被认定为无罪。
必须指出,由于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流行病株毒性和致病力的明显减弱,妨害相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随之也大幅降低。《通知》的颁布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符合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防控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的定位,应当予以充分的肯定。
然而,目前来看《通知》中仅规定了对于“未决犯”,既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正在刑事司法程序中,但判决尚未生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无罪处理。但对于“已决犯”,既因违反新型冠状病毒防控规定,被认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判决已经生效的行为人群体,如何处理尚未明确。
简单一点说,涉及传播疫情,正在关押的立刻释放;正在起诉的,马上撤诉;当事人不服要求二审的,二审改判无罪。这非常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