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翔:乙类乙管后曾违反疫情规定被判刑的人怎么办?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乙类乙管后曾违反疫情规定被判刑的人怎么办?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数月前,东北某地两位大货车司机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乙类乙管后曾违反疫情规定被判刑的人怎么办?
庭审中,被告人贺某某、韩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不知这两位司机是否提起上诉——如果上诉且二审还未审理终结,那么根据《通知》,两位货车司机就应该被立即释放。不过,鉴于两位司机当庭认罪认罚,大概率他们是没有上诉的。既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通知》的出罪规定就和他们就没有关系,他们依然要在监狱服刑。命运给他们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乙类乙管后曾违反疫情规定被判刑的人怎么办?这里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既判力和溯及力的关系问题。所谓既判力就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行为人有利的新法是否可以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判,在世界范围内,大致有三种做法:一种认为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