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残疾老太遭入室殴打,反击致对方轻伤一级被起诉 当地检察院: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3-01-11 09:41:37 0 116

江西大余县的陈女士在农田因放水洗菜,与同村的饶女士产生口角。饶女士与其丈夫持铁锹和锄头闯入陈女士侄子家中,与正在砍柴的陈女士对打。其间,陈女士手持的柴刀被饶女士丈夫打落在地,陈女士顺势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饶女士,致使饶女士额头受伤。

经鉴定,饶女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大余县检察院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陈女士刑事责任。

2022年12月30日,陈女士的儿子刘强(化名)对九派新闻表示,自己家与饶女士丈夫家属于同宗同族的关系,平日里没有关系不和,见面会打招呼。母亲为视力四级残疾人,因为一只眼失明近20年,多年来在村中一直受到“歧视”,此次殴打事件中,对方也多次使用“单眼婆”等词汇来辱骂自己母亲。

事件发生后,本在广东务工的刘强赶回家中照顾母亲。他不明白,为何因几句口角,对方就持工具入室殴打72岁的残疾母亲。

【1】遭夫妻二人闯入家中,双方发生争打

据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月15日13时许,陈女士与饶女士在农田因放水洗菜一事发生争执。二人争吵并使用农具相互推搡,陈女士用农具打了饶女士后腰一下,后在旁人劝说下各自离开。

10多分钟后,饶女士与其丈夫在陈女士侄子院内找到陈女士。饶女士丈夫与陈女士分别持铁锹和柴刀对峙、争打,其间,陈女士手持的柴刀被饶女士丈夫打落在地,陈女士顺势捡起地上的石头砸向饶女士,致使饶女士额头受伤。经鉴定,饶女士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当日,陈女士女儿报警后,陈女士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大余县检察院认为,陈女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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