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
他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
按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并承担了房贷的费用
离婚后
他却发现女儿并非亲生
……
2月14日,长江日报记者获悉,在这起离婚纠纷中,江岸区法院认定,王先生的生育权遭到侵犯,心理上和物质上受到双重打击,前妻邓女士应依法返还王先生已支付的抚养费,返还王先生支付的购房款,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女儿鉴定为非亲生
前妻撤回起诉
原来,邓女士与王先生于2017年登记结婚。结婚前,邓女士已怀有身孕,婚后产下一女。2020年,王先生与邓女士感情彻底破裂,办理了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由邓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女儿可可的抚养费3000元至大学毕业。王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由王先生和邓女士双方各占一半份额。房屋出售后,邓女士取得的一半售房款必须全部用于女儿身上。
在二人离婚初期,王先生依约支付孩子抚养费,随后以经济拮据为由,中断了支付抚养费。2022年,邓女士将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王先生依约定期支付可可的抚养费。庭审过程中,王先生对孩子是否与其有血缘关系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鉴定结论为在排除外源干扰的前提下,排除王先生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邓女士最终选择了撤回起诉。
王先生认为,邓女士隐瞒女儿与其无血缘关系这一事实,对其在经济和精神上均造成了伤害。2022年,王先生以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邓女士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售房款,并向邓女士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