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袭警,男子被吉安警方刑事拘留

2024-06-18 15:38:14 0 70

配合警方执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然而总有一些人目中无法、公然挑衅不仅妨害公务的执行侵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

袭警必被处罚!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挑衅!

2024年6月13日,万安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一起暴力袭警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有力维护了国家法律的权威保护了民警的正当权益。

6月12日20时许,工业园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一起报警,罗塘乡村民罗某亮在祠堂内打了组长罗某友与村民罗某洋 ,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伤,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犯罪嫌疑人罗某亮见民警到场后气焰更为嚣张,将对村小组的不满转移到了民警身上。不仅不配合民警的现场处置工作还不断推搡、辱骂民警并先后两次用手握拳击打值班民警致使值班民警胸部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罗某亮推搡、击打民警。

袭警后罗某亮迅速逃离了现场,事后又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主动到工业园派出所投案对殴打民警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并希望可以当面向民警赔礼道歉,县公安局党委得知民警在依法履职的过程中遭受暴力抗法后,立即启动民警维权工作机制要求刑警大队依法办理该起袭警案件。

▲犯罪嫌疑人罗某亮已被万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经询问,当晚罗某亮系饮了过量的酒后去参加的村小组会议,会上罗某亮情绪激动与村组长因田园化事宜引发纠纷,村民与民警前来劝和罗某亮却情绪更加激动,不听劝阻反而暴力阻碍民警执法。

目前,犯罪嫌疑人罗某亮因涉嫌袭警已被万安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警 方 提 醒

民警执法权威关乎国家法律尊严

关乎社会安全稳定

人民警察执法权威不容侵犯

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主动配合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活动

供 稿:万安县公安局刘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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