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一货车右转时碰撞碾压电动自行车致3死1伤,事故调查报告公布

2025-03-21 11:46:21 0 31

货车右侧轮胎碾压电动自行车及其驾乘人员 本文图均为 事故调查报告 图

四川南充市应急管理局3月21日发布《蓬安县“8·1”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许,蓬安县城区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3人、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肇事货车驾驶人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辆,在城区道路红绿灯路口右转弯行驶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周边道路通行情况,与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同向直行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相关单位对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现场

2024年8月1日20时40分许,邹俊兵驾驶川AZ0712重型自卸货车沿蓬安县凤凰大道行驶至凤凰大道与安汉大道红绿灯路口右转驶入安汉大道时与同方向行驶在其右侧的由唐某平驾驶的川RA*****号电动自行车(搭乘李某碧、唐某妤、唐某妍)碰撞后发生碾压,造成唐某平、李某碧当场死亡,唐某妤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唐某妍受伤(擦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时重型自卸货车及所装载建筑渣土总质量为54.75吨。

事故调查报告显示,死者唐某平与李某碧为夫妻关系,死者唐某妤、伤者唐某妍系二人孙女。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实景记录图

邹俊兵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唐某平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项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调查报告认定,邹俊兵驾驶具有安全隐患、安全设施不全、超载的机动车在夜间行驶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在行驶至红绿灯路口右转过程中,未认真观察右侧道路通行情况,未让右侧直行的车辆优先通行,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唐和平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唐某平驾驶电动自行车超员载人加大了事故的后果。

邹俊兵涉嫌交通肇事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肇事货车所属的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多名负责人被建议依法处罚。成都神盾物流有限公司被建议依法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还建议责成成都市新都区交通运输管理所、蓬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蓬安县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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