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孤老去世留下300万房产,邻居自称“干女儿”和侄子分房产,律师解读

2025-05-22 13:35:29 0 53

记者 | 张沁

据案件聚焦,许老太太的父母、老伴、孩子都先于她过世。2015年老人过世后,居委认定其生前为孤老。许老太太留下了一套位于徐汇区的房产,如今市价约300万,由许老太太老伴的侄子徐先生居住使用。这套房子为许老太太独有,按理说没有继承人的话,房子就是无人继承的遗产,该收归国有,用于公益事业。

但近日家住徐汇的沈女士把徐先生告了,称自己是许老太太的干女儿,在老人生前对她进行过赡养,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酌分遗产。对此,徐先生不服,他表示自己才是给婶婶养老送终的人。

两个人要打官司,法院却没法直接立案,因为他们都不是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无人继承遗产,应当由民政局或村委会担当遗产管理人。法院指定了徐汇民政局为许老太太的遗产管理人,之后再来打官司。

在走访中,邻居突然告诉法官,许老太太有个失散多年的亲弟弟。早年,许老太太的父母带着儿子前往香港生活,再也没有回过上海,而许老太太则被留在上海亲戚家。按照推算,许老太太的弟弟年近九旬,如果他健在,就是许老太太的法定继承人,也是法定的遗产管理人。但一旦据此撤销民政部门遗产管理人的身份,之后又无法找到这个弟弟的话,继承案就会陷入僵局难以执行。

了解事情的特殊性,也为了避免空判,方便后续执行,徐汇法院并未撤销指定,依然由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沈女士称是许老太太干女儿,但没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扶养过许老太太,所以不能支持她要求继承老人遗产的主张。 而侄子徐先生有多位证人证明他多年照顾许老太太,为她养老送终,因此判决由被告徐先生继承许老太太的房子,并将30万的折价款交付给许老太太的弟弟。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被继承人没有有效遗嘱的适用《民法典》规定的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若邻居有证据证明扶养了老人,是有可能获得老人的房子的。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若老人与邻居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邻居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那么邻居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在老人去世后可依约获得房子。

二是未签订协议但扶养较多:即便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所以若邻居对老人扶养较多,比如长期照顾生活起居、提供经济帮助等,即使没有遗嘱,也可先与继承人协商分遗产,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扶养情况、遗产状况等因素判定邻居是否能分得适当份额的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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