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爆无小事,平安重于山
“缉枪治爆”专项行动开展以来
青原分局持续加大
枪爆违法犯罪的打击、宣传力度
切实消除社会治安潜在隐患
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发现一枚手雷,
想要上交……”
近日
青原区富田镇村民杜先生
来到青原分局富田派出所
主动上交一枚手雷
经了解
该手雷系杜先生多年前
在村口的小河中发现
随后一直放置在家中
▲发现手雷的小河边。
数天前
富田派出所民警
在开展“治安大村长”走访活动时
宣讲了非法持有、私藏
枪支弹药的严重危害
以及所需面临的法律惩处
“听到民警讲解后,
我立即想起家里
还有这个‘定时炸弹’。”
杜先生回家后
想起了多年前捡到的这枚手雷
心中警铃大作
当即将手雷装好
主动交到富田派出所
民警对杜先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
开展“缉枪治爆”工作
主动上交手雷的行为
给予肯定和表扬
同时鼓励其积极宣传发动身边人
在发现危爆物品时
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并上缴
▲该手雷已由公安机关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置。
5月28日
该枚手雷已由青原分局治安大队
按规定安全妥善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供稿 | 青原分局王裕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