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浙江诸暨警方公布了一起盗窃案,案情之曲折让人啼笑皆非:偷钱买彩票,居然中奖了。不过奖金还没有揣热乎,警方就找上了门。
诸暨警方供图
事情发生在前不久。那天傍晚,张先生向诸暨城中派出所报警,称他放在车里的9000元现金不见了。
张先生上的是夜班,“早上下班回来时还确认过,钱就在车里,等晚上出去上班,发现钱不见了。”他还说,车后排明显有被人翻动过的痕迹。
民警吴宇君立即调取车辆周边视频画面,发现了一名行迹可疑的中年男子——当天下午这名男子背着个大包,在车辆附近徘徊了很久,便拉开车门上了张先生的车,不一会便下车背包离开了。
此时,嫌疑人已离开诸暨,逃窜至江苏。城中派出所立即组织人员跨省抓捕,连夜将嫌疑人李某一举抓获。
这个李某50多岁,曾是一个小老板,因为经营不善公司倒闭,欠了一屁股外债。为了还债,他居然跟彩票“杠上”了,想着买彩票中个大奖来翻本。
买彩票的钱哪里来?一开始他是想过用打工赚的钱买彩票。可毕竟年纪大了,身体不好,找来的工作又吃不消做,才动起了歪脑筋,开始四处流窜拉车门偷钱了。
前段时候,他正好流窜到诸暨,下午在街上闲逛时刚好拉开了一辆停在路边的黑色轿车的门,又刚好看见中央扶手箱内放着的一捆钱。他赶紧把钱一装,就跑了,还当即买票跑去了江苏。
到了车站洗手间一清点,才知道自己“收获”了9000元。李某陆陆续续花了其中的3000元买彩票,居然还真中了4000元。
不过他的“发财梦”还没持续多久,就被诸暨警方逮了正着。目前,李某已被诸暨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
张先生被盗的9000元,也已被悉数返还了。那么,嫌疑人中奖“净赚”的1000元,属于被害人的财产吗?
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行律师夏建祥表示,刑法规定通过违法行为获得的额外收益或利润,也就是孽息,应当一并追缴。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如果孽息属于被害人的财产的增值部分,诸如被害人存款产生的利息、被盗牲畜被追回前产生的后代等,都应当归还受害人。
而在本案中,嫌疑人用部分赃款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并不是被害人财产的增值部分,所以不应归被害人所有。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有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故此,办案部门都会对本案购买彩票获得的奖金进行依法追缴,并上交国库。那么,如果嫌疑人用赃款买彩票亏钱了呢?夏律师表示,如果遇上这种情况,嫌疑人也要额外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记者从诸暨警方获悉,目前,这1000元钱已被上缴国库。警方提醒广大车主,离开车时,务必及时上锁,贵重物品要随手带走,不要把汽车当作保险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