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凌晨,公安榆阳分局镇川派出所、上盐湾派出所联合行动,在榆阳区某村一沟壑的洞穴内,将5名正在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俗称“龙骨”)的犯罪嫌疑人抓获,现场收缴古“龙骨”31.18公斤、作案工具15件。
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某一个月前伙同邻居丁某某来到榆阳区,与徐某某、高某虎、高某某合谋,凭借其对古“龙骨”在地层分布特点的了解和掌握的非法盗掘经验,在榆阳区及其周边的山坳中寻找作案地点。
今年6月份以来,该团伙多次在榆阳区盗掘古“龙骨”,非法获利5万余元。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当中。
警方提示:盗掘“龙骨”是犯罪行为,如果发现古化石应该加以保护,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私自盗挖涉嫌盗挖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私自收买古化石也会触犯法律,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龙骨”,也称“土龙骨”“古龙骨”。“龙骨”并非龙的骨头,而是古代大型哺乳类动物象类、三趾马类、犀类、鹿类、牛类等骨骼的化石,民间普遍认为此物可以入药,所以有人高价收购。
“龙骨”是地球发展史和人类发展史的活化石,受国家法律保护,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盗掘活动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榆阳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