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7日,张某联系甲、乙、丙等9人晚上在饭店聚餐吃饭。
当晚,张某自带了三瓶白酒,还向饭店购买了一箱啤酒。吃饭过程中,有两人先行离开。甲与乙在出现醉态的情况下互相敬酒、劝酒,一直喝到晚上十点左右。饭局结束后,乙被送往卫生院。甲由其弟弟丙送回家中,之后丙发现甲情况不对,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甲于2022年1月29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心跳骤停、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急性肺水肿、吸入性肺炎。
甲的父母、两名子女作为原告,将当晚饭局上的8名同桌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0余万元。
饮酒后死亡 家属向同桌8人索赔80万
法院审理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饭局中共同饮酒本无可厚非,但参与者应当不过量饮酒、敬酒、劝酒,相互间亦负有规劝、提醒、照顾的义务。
甲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备自我保护意识,其应当知道自身的身体状况以及饮酒会带来的风险,但其放任这种风险的存在,在饭局上大量饮酒,对其死亡具有较大的过错。
被告张某作为此次饭局的组织者,对聚餐人员具有一定安全注意义务,较之其他饮酒人在发现甲出现醉酒状态后更加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在饭局结束后应更加关注甲醉酒后的反常表现。
被告乙作为共饮者,在甲已经出现醉酒的状态下,仍与其相互进行敬酒、劝酒,对甲的过量饮酒起到促进作用,较之其他饮酒人应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被告丙酒桌上虽未饮酒,但在护送过程中明知甲已情况不对,却没有及时将其及时送往医院,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