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照顾孤寡老人10多年后继承5套房,法院作出肯定判决

2024-04-30 11:01:42 0 15

年过九旬的阮大爷终身未婚,

膝下也无子女。

在村里的主持下,

2011年开始,

阮大爷和同村的男子刘某军签下

遗赠扶养协议,

约定刘某军给老人养老送终,

老人将所有财产遗赠给刘某军。

2023年,阮大爷因病去世,

留下五套刚刚分到的安置房。

为顺利完成房屋过户,

刘某军起诉了阮大爷的妹妹和两个侄女。

2024年3月22日,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阮大爷名下五套安置房的所有权益,

应该由照顾老人十多年的刘某军继承,

并对刘某军的行为予以肯定。

阮大爷出生于1930年,其父母早亡,有四个哥哥、一个妹妹。目前,阮大爷二哥的两个女儿和阮大爷的妹妹仍健在。

2011年,生活无依靠的阮大爷向村委会求助。因刘某军一家与其关系较好,且在村中口碑较好,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刘某军同意扶养阮大爷。二人在村委会的主持下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刘某军照顾阮大爷并负责生养死葬,阮大爷将其位于该村的房屋在内全部财产遗赠给刘某军。

协议书里写明:刘某军保证悉心照顾阮大爷,让老人安度晚年至阮大爷去世之前供给生活水平保持全村平均生活水平。

自2011年11月开始,刘某军承担起了对阮大爷的扶养责任,甚至全家搬至阮大爷家一起生活。一些视频记录下了阮大爷和刘家人生活的场景:一家人为阮大爷过生日、刘某军的孙子孙女向老人磕头拜年、小孙女为老人洗脚……

2017年8月,阮大爷的宅基地房屋被划入拆迁项目,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2023年3月,阮大爷选购5套回迁房。

2023年3月31日,阮大爷再次与刘某军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其中载明:遗赠人阮大爷自愿将名下五套房产及去世后留有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全部赠与扶养人刘某军所有,扶养人刘某军在遗赠人阮大爷去世后即受领下列全部财产,与其他任何人无关。

当年10月,阮大爷因病去世,刘某军送老人走完最后一程,并为其购买墓地,料理丧葬事宜。10月26日,刘某军分别在《法治日报》《新京报》上刊登《接受遗赠公告》,明确表示接受阮大爷的遗赠。

为顺利完成房屋过户,刘某军起诉了阮大爷的妹妹和两个侄女。庭审现场,阮大爷的妹妹始终在质疑阮大爷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是否被胁迫,是否系其本人所签。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多位村民出庭作证。证人表示,阮大爷的生活水平跟同村人相比在中上水平,老人平时常在公园遛弯、下象棋。

“老人状态不错,神志清楚。”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天现场没有人威胁、恐吓、胁迫阮大爷,是老人自己的本意。

阮大爷原来肺不好,刘某军给装了5个增氧机。老人每天早上要吃煮鸡蛋、喝奶,刘某军连续十几年都做到了,早餐时常给换口味,熬粥、做面条、炖肉。阮大爷去世后,刘某军给阮大爷办丧事办了三天,买墓地花了两万多元。

法官在实地调查时还得知,刘某军与阮大爷同住后,老人的侄女、妹妹与老人之间的来往较少。对此,老人的侄女、妹妹也在法庭上承认,看望老人的次数并不多。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军承担扶养阮大爷责任时,并未预料到阮大爷宅院会发生拆迁从而产生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发生拆迁后,阮大爷仍同意继续与刘某军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由此,可以看出将其全部财产给予刘某军是阮大爷的真实意思表示。

2024年3月22日,北京顺义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确认遗赠扶养协议中涉及财产赠与以及刘某军承担的生养死葬义务部分应属有效,并认定5套房屋的所有权益应由刘某军继承。

针对案件中的几个热点法律问题,记者采访了本案主审法官、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张莉。

问: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继承有什么区别?

答: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在遗赠方和扶养方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成立。凡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准则的遗赠扶养协议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守,切实履行。

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相互附有条件的,它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都不能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果一方要变更或解除,必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

遗嘱是遗嘱人单方的法律行为,不需要他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遗嘱人不仅可以单方面订立遗嘱,而且还可以随时变更遗嘱的内容,或者撤销原遗嘱,另立新遗嘱。

(2)遗赠扶养协议的受让人必须是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或国家及其他社会组织(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而遗嘱中的受益人,即继承人必须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且必须是自然人。

(3)遗赠扶养协议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开始发生法律效力,而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问: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哪一项优先?

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故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顺序如下:(1)遗赠扶养协议优先进行。(2)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遗嘱内容优先继承。(3)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

原因在于,遗赠扶养协议是双务有偿合同,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并获得受遗赠的权利,遗赠人享有被扶养的权利,同时负有向扶养人遗赠财产的义务。

而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是无偿的,因此在遗产继承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等级高于遗嘱和法定继承。

问: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需要什么前提条件吗?

答: 遗赠扶养协议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问: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可以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答: 法定扶养人对被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系基于身份关系由法律所拟定的,遗赠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能使其与其法定扶养人之间的身份关系消灭,其法定扶养人仍应对其尽到扶养义务。即遗赠人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不免除法定扶养人的扶养义务。

另外,对于遗赠人,作为自然人,只要其本人同意以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来解决生养死葬问题即可,与其是否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以及其法定扶养义务人是否同意无关。

问: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扶养人是否会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答: 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如扶养人未尽扶养义务或者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扶养人当然不再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如扶养人虽尽了扶养义务,但在扶养过程中实施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行为,比如虐待遗赠人情节严重,则同样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五条明确规定:在遗产继承中,继承人之间因是否丧失继承权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确认其是否丧失继承权。

该诉在性质上属于确认之诉,而且该条规定实际上确认了当然丧失主义,因为只是在继承人之间因继承权丧失与否有争议的,才需提起该诉。

法官表示

养老、孝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刘某军在老人年岁已高、无人照管时,主动承担扶养责任,与其共同生活多年,照顾老人的生活起居,并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的生养死葬义务,使老人度过了一个幸福快乐的晚年。

刘某军十多年赡养孤寡老人的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其行为应当给予积极评价。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记者:邢天然|通讯员:宋禹

供图: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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