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了24万余元购买全套家具
合同约定全部使用桃花心木原木
不能使用其他木材
收货时却发现家具的辅材、面板
使用了其他木材
买家认为家居馆涉嫌欺诈
起诉到法院要求“退一赔三”
近日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基本案情
涉案家具
衡阳市民王某在家居馆看中一套家具,订购了全套45件(款)某品牌家具,并签订《家具购销合同书》及附件《家具销售单》,约定“全套45件(款)家具所有一切内外部位一律使用桃花心木原木,不得使用任何其他木材(除五金件外)”。当日,王某按合同约定向某家居馆支付家具款24.38万元,余款2万元按约定收货后支付。
数月后,王某收到家具发现,多件家具型号与销售单不一致,且家具中使用了橡胶木,并非全部采用桃花心木。对此,家居馆也承认,家具主材是桃花心木,但辅材及面板是其他木材。
王某认为自己遭遇了消费欺诈,多次与家居馆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家居馆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某家居馆签订的《家具购销合同书》及附件《家具销售单》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
合同中明确约定全套家具一律使用桃花心木原木,不得使用任何其他木材。家居馆一方承认在与王某签订合同时,已知晓家具除主材会使用桃花心木外,其余材料不会使用桃花心木,但为达到销售产品的目的,隐瞒这一信息。据此,法院认定某家居馆在案涉家具买卖交易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本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三倍惩罚性赔偿,法院判决某家居馆退货退款,并按已付款三倍赔偿73.14万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要强化诚信意识,在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来源: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