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起这些行为将不再构成犯罪:被刑拘的撤案释放!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不再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正在诉讼中的案件该如何处理?1月8日起这些行为将不再构成犯罪。
从即日起,涉及传播疫情被刑拘的,应撤案并立即释放;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撤案或检察院不起诉处理;已起诉到法院的,检察院撤诉或判决无罪;二审案件,判决无罪;判决已经生效的,不再改判。
涉及治安拘留罚款等现在处罚的案件,没有生效的应立即撤销。比如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被立案但尚未审结的,应适应“从旧兼从轻”原则,做无罪处理。
有关法律专业人士认为,行为人曾实施的隐瞒行程、抗拒管控之类的行为,在新形势下不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可以不再按犯罪处理。
如果是已经过一审判决,可以进行上诉不让判决生效,将二审推迟到2023年1月8日后,那么二审就可能改判无罪。
正在服刑的人员还能申诉吗?
一般来说,在“乙类乙管”实施之前,已生效执行的案件,判决不因疫情防控政策的调整而受到影响。1月8日起这些行为将不再构成犯罪。
但如果存在罪责刑不符合的情况,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诉。
解除防控措施,不再按照传染病管理,以下行为将不再构成犯罪。
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不构成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