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没发,先交了一堆“工杂费”,这事儿靠谱吗?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有不法分子以培训费等理由,骗取来面试的应聘者钱财,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9年5月至7月间,邱某伙同刘某、张某等人,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通过招聘网站以“某某集团”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通过设置考试、考核等环节“刷人”,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服装费、门禁卡费、违约金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人民币8万余元。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招工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已构成诈骗罪,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